协会章程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合肥市花卉苗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合肥市花卉苗木协会。
英文名称:HEFEI FLOWER AND SEEDLING ASSOCIATION(缩写HF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合肥市从事花卉苗木行业相关的企业单位为促进花卉苗木行业的科技进步,推动全市花卉苗木事业发展,自愿组成具有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花卉苗木行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花卉苗木行业的分工与合作;按照社会化、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花卉苗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及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G4栋D区9层。
第二章 党的组织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合肥市花卉苗木协会支部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合肥市花卉苗木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配备党务工作者,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制度,重大决策前需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酝酿论证,决策时,由党组织成员表达党组织意见。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设书记1名,委员(支委)成员4名。进入管理层的党组织成员要充分表达组织意见,体现组织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纪委或纪检委员负责组织协调社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条 本会党支部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帮助、协调和促进发展。
(二)按照社会组织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的原则,把党组织活动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三)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按照“比作用发挥、争创服务型党组织,比诚信奉献、争做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广泛开展“双比双争”党组织创建活动和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组织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社会组织诚信经营。
(五)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经营管理健康发展。
(六)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和带动群团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二条 本会党员管理层人员和本会党支部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管理层人员担任(提倡党组织书记与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一人兼”)。党支部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支部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党支部党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支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支委)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的分管党委(支委)委员应当到会。党组织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支委)成员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党委(支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第十五条 本会各部门有义务协助本会党支部的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行业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战略、计划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
(二)研究国内外花卉苗木行业的动态,收集、整理、发布花卉苗木信息,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为会员做好信息和技术服务;
(三)组织制定花卉苗木行业的相关标准,参与制定本市有关花卉苗木行业的政策法规;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批准,代表本市加入全国性花卉苗木行业组织,牵头组织参加花卉苗木展销和行业学术交流活动,举办本市花卉苗木展览会、商品交易会、信息交流会、研讨会等;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花卉苗木科研目标、重点攻关项目,推动花卉苗木科研工作的开展。协调科研、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工与合作,促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和普及;引进推广智能化应用。
(六)开展智力开发和引进工作,发挥市花卉苗木协会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组织开展行业内技术培训,提高我市花卉苗木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会员企业和行业的评定、表彰奖励活动,制定和执行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监督依法经营,营造行业内部自律诚信、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提升会员和行业整体素质;
(八)反映会员和本行业的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九)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市场损害调查,协助解决贸易纠纷,帮助会员开拓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弘扬行业文化。通过开办网站、杂志,编写科普资料等方式,普及花卉苗木知识,引导花卉苗木消费;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行业调研、标准制定、信息交流、技术培训、评比表彰和行业自律等。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花卉苗木生产经营、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及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及单位会员牌匾;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不缴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理事会以上的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普通会员单位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审查并经合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的设立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长由监事推选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为本会负责人,其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合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5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