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合肥市花卉苗木协会章程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长由监事推选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为本会负责人,其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合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5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合肥市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审查同意,并报合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合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合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和合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25日第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合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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